江西墙体广告陈武与陈红自由恋爱后准备结婚,因陈红年龄不够未办到身份证,其父母借张婷的户口为她办了身份证(该身份证有效期20年),陈红遂以张婷的身份与陈武于2001年10月18日在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该冒用身份证过期,而真正的张婷(已婚)也拥有自己的身份证,且身份证信息与假冒的张婷完全不同,导致与原告结婚的张婷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且在法律上陈武是已婚,而陈红是未婚,以致子女无法上户口和按揭买房,遂在错误发生后陈武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
万安县民政局认为,其对陈武与陈红登记时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在形式上审查是合法的,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其并不清楚陈红假冒别人的身份证而办理登记。因此,陈武与陈红的结婚证没有任何瑕疵,不应撤销该结婚登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江西墙体广告法院审理认为,民政部门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公民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在陈武和陈红亲自到场并提交了符合当时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后颁发结婚证,该行为没有过错,但因陈红持冒名张婷办理的身份证及张婷的户口簿与陈武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张婷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了被告向陈武及陈红颁发了结婚双方姓名为陈武和张婷的结婚证,该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悖,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故准予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但造成该无效行为的过错不在于被告,而在于陈红,故诉讼费应由陈红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