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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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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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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嘉峪关墙体广告发布昨天,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特公司)、嘉峪关中盛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盛公司)及被告人王银安等7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一案。
  2015年7月31日,甘肃嘉峪关墙体广告发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别离判处被告单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各50万元,判处王银安、赵春莲等7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不服,甘肃嘉峪关墙体广告发布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王银安作为被告单位担任人,总揽全局,甘肃嘉峪关墙体广告发布在单位实施的违法中起决议、批准、指挥等效果,系单位违法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在单位违法中具体实施违法,甘肃嘉峪关墙体广告发布系单位违法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被告人赵春莲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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