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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下井作业中毒身亡 老板主动投案赔偿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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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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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墙体广告  工作人员下井停止污水管道维修正造施工时,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作为现场作业担任人,同时也是工人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郭某因涉嫌严重平安事故罪被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去年5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在本市石,景山区形式口一个污水管道维修正造工程现场,现场担任人郭某分配段某下井打通被堵污水管道。由于没有相 关的作业证,缺乏对井下环,境的判别,段某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状况下便下井作业。下井没一会儿,段某就发作昏迷并跌落到井底。虽然被及时救起并送往医院 ,急救,但仍然没有挽回段某的生命。
  事发后,现场担任人同时是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郭某主动投案,并向死者段某的家眷赔偿90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经安监部门调查,污水井属于有限空间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工程的作业担任人,违背了《有限空间平安作业五条规则》 等多项规则,未在作业前装备齐通风设备、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也未在作业行进行通风、检测,当作业环境条件发作变化,未对作业现场中危 害要素停止持续或定时检测,未对作业人员停止平安培训,作业前未告知风险要素,未在现场设置平安警示标识,未催促作业人员段某佩戴平安防护用品停止有限空 间作业,也未制定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发作后自觉施救。
  庭审过程中,郭某也对本人的行为停止了反省,表示将承受这次经验,以后一定严厉执行操作流程。
  经法院审理,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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