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墙体广告 为逃避监狱服刑,立功分子居然在三年里四次怀孕。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下辖的高港、兴化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监视,兴化市司法局将张某托付江苏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她还需在监狱服刑近5年。
张某是江苏兴化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3000元。后因其他贩卖毒操行为,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于2012 年5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2万元,与前判决兼并后,决议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3.3万元。判决后,由于张某先后处于孕期、哺 乳期,三次被高港区法院决议或者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11年至2014年,张某曾经四次怀孕,并于2015年生下第三个孩子。
此外,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承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没有依照规则到司法所报到、参与季度考评,外出不实行请假审批手续,有时私自前往湖北鄂州,连续寓居几个月不归,处于脱管状态,司法局对其屡次正告无效。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状况绝非个别,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标明,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应用怀孕、哺乳歹意躲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经过连续怀孕、哺乳歹意躲避收监执行,应惹起注重。
据理解,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则的是“能够”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停止检查,而非只需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 律予以监外执行。但司法理论中,对经过怀孕、哺乳歹意躲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状况较少见,法院决议收监执行后,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法律 仅规则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因而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常常对脱管行为依然折抵刑期,无法真正轨制此类歹意逃避刑罚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 行为发作。
对此,检察官倡议树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本人婴儿等缘由,被决议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过成心怀孕等逃避 刑罚执行的,能够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缘由消弭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 违背政策屡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条件,明白规则上述情形不属于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 执行的情形消逝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