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风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创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以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仇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局部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局部幼儿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风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
今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受害人国度赔偿金9553043.65元。其中,赔偿进犯人身自在的国度赔偿金5846699元;赔偿肉体损伤安慰金2046344.65元;赔偿近14年申冤费用1660000元。同时,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关主流媒体上对受害人公开赔礼抱歉、消弭影响、恢复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