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记者毛国寅)《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14日,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新闻发言人先后从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起草工作思路和过程、主要特点、如何贯彻落实等多个方面,介绍了两个《条例》出台的具体情况。我州是全省唯一一个同时享有民族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方面立法权的市州,《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是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州立法工作有了一部全面的程序性法规,我州立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被专家学者称为恩施州的“小立法法”;在山地城市制定城市规划区有关山体保护的单行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州山体保护条例》具有首创性,不仅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回应群众关切,同时理顺了山体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厘清管理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使山体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轨道,真正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落实落地、生根生效。
据了解,州人大常委会下一步还将加强宣传工作,对两个《条例》及立法工作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报道;举办学习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条文内容进行解读;行使人大监督权力,确保两个《条例》顺利实施。
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恩施晚报、恩施州人民广播电台、恩施新闻网、恩施发布等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立法法》的新要求,适应地方立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由恩施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8日予以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
一、关于《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要求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立法权。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新修订的《立法法》作出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包括我州在内的12个市州从今年1月1日起,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州同时享有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方面的立法权,是全省唯一一个具有“两个立法权”的市州。
自1983年建州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19部自治法规,修订6部、废止1部。同时,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将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作为州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开篇之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中。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新修订《立法法》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的重要体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州立法工作有了一部全面的程序性法规,标志着我州立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被专家学者称为恩施州的“小立法法”。州人民代表大会于2006年制定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仅对民族自治法规立法工作予以规范,未包含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内容,已不符合修订后的《立法法》精神和要求,《条例》实施后同时予以废止。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设六章,共五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准备,分为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二节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三章立法程序,分为第一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章法规解释;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
三、关于《条例》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过程
州人大常委会以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增强立法能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高点起步、重点突破、承前启后、彰显优势”的工作思路,结合恩施州实际,汲取以往经验教训,加强研判预测,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着力从制度上解决立法中过去存在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2015年8月,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正式启动制定工作。工作专班先后赴北京、武汉参加立法工作培训,深入学习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了解省内外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动态,收集有关方面的信息。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12月14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28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交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2016年1月15日,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
四、关于《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体现了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州人大常委会报州委批准后,将该《条例》立法工作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重大问题,经请示州委决定后执行。
二是突出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条例》在规范立法活动的过程中,突出了人大在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的主导作用,强调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设计了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条款。
三是突出开门立法。《条例》确立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多处涉及征求和听取意见的环节。
四是突出完备的程序规范。《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规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选项、起草、调研、审议、审批、公布、解释等内容。
五、加强学习宣传,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近期,我们将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在恩施日报社的大力支持下,州人大常委会已于2016年4月8日在《恩施日报》发布公告,并全文刊发了《条例》。目前正在印制单行本。同样,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进行宣传的一种形式。请各新闻媒体对《条例》及立法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报道。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州人大常委会拟举办学习培训班,主要是促进人大立法工作者和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认真领会《条例》内容,清楚立法程序,积极配合立法工作,为推动法治恩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答记者问
问:《条例》与原《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相比,有哪些新亮点?
答:整体来说,该《条例》的体例更加清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
一是《条例》同时规范了自治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立法工作,这在全省是唯一的;
二是《条例》增加了州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州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权力;
三是立法程序更加科学、规范、明确,如单独表决机制、审议程序等;
四是增加了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措施和机制的规定。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保证立法质量?
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具体从五个环节保证立法质量。一是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服从服务于党委重大决策;二是根据我州改革和发展需要确定立法项目;三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立法;四是明确起草法规草案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媒体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五是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严格执行实行“二审三通过”机制,比过去更加严格有序。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恩施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8日予以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
一、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
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在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条例》作说明时指出:“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山体资源。”制定并实施《条例》意义十分重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学习贯彻中央战略决策的主动担当。是我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五大发展理念”等中央战略决策的主动担当。(二)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省委建设生态文明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三)制定《条例》是顺应恩施人民强烈愿望的现实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全州出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丹霞地貌等山体资源的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提出建议和提案。同时,全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管理涉及国土、林业、规划、住建、环保、城管等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执法混乱等问题,直接影响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制定山体保护条例,就是要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回应群众关切,理顺山体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厘清管理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使山体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轨道,真正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落实落地、生根生效。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起草历时近两年,时间跨度较长。按照州委要求,州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和工作要点。2014年3月,州人民政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指定州规划局具体负责起草工作。7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8月26日至9月10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恩施日报》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6日,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30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以鄂政函〔2016〕2号文件予以批复。《条例》由恩施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审议通过,于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条例》具有首创性。据了解,在山地城市制定城市规划区有关山体保护的单行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没有可资借鉴的范例,同时也缺少上位法的明确界定,《条例》的制定具有显著的首创性。
(二)《条例》是恩施州立法历时较长、修改量最大的条例。该《条例》自纳入立法计划到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历时近两年。在州人代会审议期间,针对州人大代表提出的一百多条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条例》草案共33条,其中修改之处涉及30条。
(三)体现了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需要。《条例》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治州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山体保护责任人;由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以期改变过去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这是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一种探索。
(四)突出了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条例》第二章专门对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把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五)明确从严保护丹霞地貌。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核心保护区从严保护,明确对丹霞地貌保护区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加大了丹霞地貌保护力度。
(六)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缩小了处罚幅度,以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
四、加强学习宣传,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16年4月8日在《恩施日报》发布公告,刊发了《条例》全文内容。目前正在印制单行本。同样,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进行大力宣传的一种形式。
二是加强培训工作。州人大常委会拟举办学习培训班,主要是邀请相关专家对条文内容进行解读,推动和监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具体贯彻落实。
三是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力。督促州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问:《条例》如何体现从严保护丹霞地貌?
答:丹霞地貌是珍贵的地质资源,主要分布于恩施市、建始县、来凤县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条例》对保护丹霞地貌进行专门规定。一是总则中,有专款明确“丹霞地貌山体应当从严保护”;二是明确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最高层次的“核心保护区”;三是明确在丹霞地貌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问:《条例》对哪些方面明确予以严格保护?
答:山体保护范围内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
(一)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
(二)湿地、瀑布、河溪、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
(三)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
问:《条例》是如何强化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核心作用的?
答:《条例》突出了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核心作用。《条例》第二章对山体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把规划放到了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提高编制主体的级别,要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二是严格编制、修改、审批程序。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须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再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方可生效。三是突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要求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山体保护的,应当与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四是在保护和利用的处理上,强调必须保护优先,坚决杜绝未批先用。
问:《条例》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如何参与山体保护工作?
答:《条例》有三条专门规定。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山体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山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了作为市民在山体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市民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市民参与山体保护工作。二是明确“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对山体进行保护管理”。你若身处山体保护范围,就应该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山体进行保护。三是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山体保护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各界保护山体和监督山体保护工作”。今后将成立山体保护自愿者组织,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加入该组织,为山体保护工作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问:两个立法权对恩施州有什么意义?
答:我州目前拥有民族自治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权。《州立法条例》的颁布就是为了严格规范这两个方面的立法活动,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坚持依法立法。一是作为自治州,我们要用好自治立法变通权,在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使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体现民族地方特色;二是结合我州实际,就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作出深化、细化的规定;三是根据《立法法》规定增加了州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我州对特定事项的立法更加便捷、高效;四是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更好的发挥立法工作对法治恩施建设的引领作用。问:《州山体保护条例》对哪些方面明确予以严格保护,对相关违法行为怎样体现加大处罚力度?答:山体保护范围内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一)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二)湿地、瀑布、河溪、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三)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就六种具体情形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丹霞地貌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问:如何监督、追究在山体保护中的不作为和滥作为的行为?
答:《州山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山体保护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滥用或超越职权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未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报批、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州山体保护条例》的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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