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时间:4月14日(星期四)15:00
地点:亚酒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唐洪贵
发言人: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吕世安
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主任 邓明才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俊
参加媒体: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恩施广播电台恩施晚报、恩施新闻网、恩施网络电视、恩施发布、恩施周刊
唐洪贵: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我是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今天发布会的主持人唐洪贵。
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一直关心和支持人大工作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发言人有三位,分别是:
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吕世安同志,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主任邓明才同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李俊同志。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朋友是:
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恩施晚报、州人民广播电台、恩施发布、恩施新闻网、恩施网络电视、恩施周刊、恩施人大网、恩施人大杂志等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其他同志有:
州政府法制办、州住建委、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及其与立法工作或山体保护工作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州人大常委会部分机关干部;恩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恩施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恩施市直单位负责人及其与立法工作或山体保护工作相关科(股)室的工作人员。
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发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二是发布《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先请吕世安同志发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
吕世安:为贯彻落实好《立法法》的新要求,适应地方立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由恩施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8日予以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
一、关于《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要求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立法权。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新修订的《立法法》作出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包括我州在内的12个市州从今年1月1日起,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州同时享有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方面的立法权,是全省唯一一个具有“两个立法权”的市州。
自1983年建州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19部自治法规、修订6部、废止1部。同时,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将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作为州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开篇之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中。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新修订《立法法》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格局的重要体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州立法工作有了一部全面的程序性法规,标志着我州立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被专家学者称为恩施州的“小立法法”。州人民代表大会于2006年制定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仅对民族自治法规立法工作予以规范,未包含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相关内容,已不符合修订后的《立法法》精神和要求,《条例》实施后同时予以废止。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设六章,共五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准备,分为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二节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三章立法程序,分为第一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章法规解释;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
三、关于《条例》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过程
州人大常委会以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增强立法能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高点起步、重点突破、承前启后、彰显优势”的工作思路,结合恩施州实际,汲取以往经验教训,加强研判预测,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着力从制度上解决立法中过去存在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2015年8月,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正式启动制定工作。工作专班先后赴北京、武汉参加立法工作培训,深入学习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了解省内外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动态,收集有关方面的信息。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12月14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28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交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2016年1月15日,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
四、关于《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体现了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州人大常委会报州委批准后,将该《条例》立法工作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重大问题,经请示州委决定后执行。
二是突出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条例》在规范立法活动的过程中,突出了人大在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的主导作用,强调更好地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设计了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条款。
三是突出开门立法。《条例》确立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多处涉及征求和听取意见的环节。
四是突出完备的程序规范。《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规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选项、起草、调研、审议、审批、公布、解释等内容。
五、加强学习宣传,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近期,我们将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在恩施日报社的大力支持下,州人大常委会已于2016年4月8日在《恩施日报》发布公告,并全文刊发了《条例》。目前正在印制单行本。同样,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进行宣传的一种形式。请各新闻媒体对《条例》及立法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报道。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州人大常委会拟举办学习培训班,主要是促进人大立法工作者和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认真领会《条例》内容,清楚立法程序,积极配合立法工作,为推动法治恩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唐洪贵:刚才,吕世安同志发布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介绍了《条例》的起草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及下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措施。世安同志说了,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州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了民族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项立法权”。而立法工作也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州人大于2006年制定的《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行使“两项立法权”的新要求。为此,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并颁布了《州人大及其常委员会立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定国家如何制定法律的法律,《州人大及其常委员会立法条例》是规定我州怎样行使“两个立法权”、依照什么程序和要求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规,是我州立法工作必须遵守的法规。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该条例颁布实施相关事项提问,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
记者:我州目前有哪两个方面的立法权?请问如何用好这两个立法权?
答:我州目前拥有民族自治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权。《条例》的颁布就是为了严格规范这两个方面的立法活动,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坚持依法立法。一方面作为自治州,我们要用好立法变通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使自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体现民族地方特色。另一方面关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根据我州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与原《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相比,有哪些新亮点?
答:整体来说,该《条例》的体例更加清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
一是《条例》同时规范了自治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立法工作,这在全省是唯一的;
二是《条例》增加了州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州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权力;
三是立法程序更加科学、规范、明确,如单独表决机制、审议程序等;
四是增加了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措施和机制的规定。
记者:根据《条例》规定,如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答:以前,我州法规草案的起草一般是以政府有关部门为主,谁管理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很难避免“部门意图法制化”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立法法》都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各个环节上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要主动参与,把握法规的指导思想,具体做到五个主导。一是主导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二是主导立法调研;三是主导起草,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规案,由人大自主起草和委托起草;四是主导立法程序。加强对立法全过程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五是主导立法运用的后评估工作。
记者:《条例》从哪些方面保证立法质量?
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具体从五个环节保证立法质量。一是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服从服务于党委重大决策;二是根据我州改革和发展需要确定立法项目;三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立法;四是明确起草法规草案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媒体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五是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严格执行实行“二审三通过”机制,比过去更加严格有序。
记者: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条例》施行后重点做哪些工作?
答:州人大常委会对了近期和后段时期的推进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期工作主要有:发布、宣传条例,印制单行本,举办培训班。
稍后期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二是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立法合作。三是建立立法基地和立法联系点。四是实施立法项目储备。目前,正在与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商议《恩施州硒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立法工作。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中立法程序的主要内容。
答:立法程序主要包括选项、起草、调研、审议、审批、公布、解释等内容。重点就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选项。州人大常委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并按照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广泛征求立法建议。(二)起草。主要方式有,提案人组织起草,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三)审议。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种审议形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如果涉及法规的修改、废止等情形,适用《条例》中的立法程序规定。
记者:《条例》对法规案提案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两个层次提出法规议案。
一个层次是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的规定。包括五个主体,即: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州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二个层次是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的规定。包括四个主体,即: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州人民政府、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至于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及公民有立法建议的,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
唐洪贵:由于时间关系,第一项议程就进行到这里。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先请李俊同志发布《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
李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恩施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8日予以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
一、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
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在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条例》作说明时指出:“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山体资源。”制定并实施《条例》意义十分重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学习贯彻中央战略决策的主动担当。是我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五大发展理念”等中央战略决策的主动担当。
(二)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省委建设生态文明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三)制定《条例》是顺应恩施人民强烈愿望的现实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全州出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丹霞地貌等山体资源的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提出建议和提案。同时,全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管理涉及国土、林业、规划、住建、环保、城管等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执法混乱等问题,直接影响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制定山体保护条例,就是要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回应群众关切,理顺山体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厘清管理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使山体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轨道,真正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落实落地、生根生效。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起草历时近两年,时间跨度较长。按照州委要求,州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和工作要点。2014年3月,州人民政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指定州规划局具体负责起草工作。7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8月26日至9月10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恩施日报》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6日,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30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以鄂政函〔2016〕2号文件予以批复。《条例》由恩施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审议通过,于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条例》具有首创性。据了解,在山地城市制定城市规划区有关山体保护的单行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没有可资借鉴的范例,同时也缺少上位法的明确界定,《条例》的制定具有显著的首创性。
(二)《条例》是恩施州立法历时较长、修改量最大的条例。该《条例》自纳入立法计划到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历时近两年。在州人代会审议期间,针对州人大代表提出的一百多条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条例》草案共33条,其中修改之处涉及30条。
(三)体现了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需要。《条例》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治州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山体保护责任人;由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以期改变过去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这是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一种探索。
(四)突出了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条例》第二章专门对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把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五)明确从严保护丹霞地貌。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核心保护区从严保护,明确对丹霞地貌保护区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加大了丹霞地貌保护力度。
(六)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缩小了处罚幅度,以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
四、加强学习宣传,切实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16年4月8日在《恩施日报》发布公告,刊发了《条例》全文内容。目前正在印制单行本。同样,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进行大力宣传的一种形式。
二是加强培训工作。州人大常委会拟举办学习培训班,主要是邀请相关专家对条文内容进行解读,推动和监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具体贯彻落实。
三是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力。督促州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
唐洪贵:刚才,李俊同志发布了《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相关情况,介绍了《条例》颁布的意义和起草过程、主要特点及下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措施。他在发布词中说了,制定该《条例》在全国是首创,没有先例。我补充一点,2016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时各位组成人员给予了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说,“恩施州制定山体保护条例的做法很好,契合五大发展理念,符合恩施实际,完全赞成”。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谭徵在说,恩施州“为什么要制定山体保护条例?三个关键词:主动担当、关键举措、现实需要”;“他们的认识很高,站位也很高”,还说“这个《条例》”经过反复修改,主体责任越来越明确,重点越来越突出,保障措施越来越严格,操作性越来越强,民宗侨外委也征求了10个法律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曲颖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是恩施州在山体保护方面的一个创新。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该条例颁布实施相关事项提问,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
记者:《条例》是如何界定山体保护职责的?
答:一是明确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州、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二是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山体保护的问题。三是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四是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记者:《条例》如何体现从严保护丹霞地貌?
答:丹霞地貌是珍贵的地质资源,主要分布于恩施市、建始县、来凤县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条例》对保护丹霞地貌进行专门规定。一是总则中,有专款明确“丹霞地貌山体应当从严保护”。二是明确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最高层次的“核心保护区”。三是明确在丹霞地貌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记者:《条例》对哪些方面明确予以严格保护?
答:山体保护范围内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
(一)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
(二)湿地、瀑布、河溪、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
(三)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
记者:《条例》明确了山体保护有哪些予以禁止的行为?
答: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
(二)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等建设活动;
(三)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
(四)乱倒乱堆建筑渣土等废弃物;
(五)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记者:《条例》是如何强化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核心作用的?
答:《条例》突出了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核心作用。《条例》第二章对山体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把规划放到了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提高编制主体的级别,要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二是严格编制、修改、审批程序。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须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再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方可生效。三是突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要求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山体保护的,应当与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四是在保护和利用的处理上,强调必须保护优先,坚决杜绝未批先用。
记者:《条例》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如何参与山体保护工作?
答:《条例》有三条专门规定。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山体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山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了作为市民在山体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市民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市民参与山体保护工作。二是明确“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对山体进行保护管理”。你若身处山体保护范围,就应该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山体进行保护。三是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山体保护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各界保护山体和监督山体保护工作”。今后将成立山体保护自愿者组织,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加入该组织,为山体保护工作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唐洪贵: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各位记者对“两条例”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在会后与今天的三位发言人联系或与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系。
最后,再向大家通报一个情况,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同志在“全州‘两学一做’领导干部法纪专题培训第一期培训班”辅导报告中关于“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加强的问题”时指出,我州存在“重立法轻执法、为立法而立法”的问题,“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外,其他条例基本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法律依据”。要求我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立法轻执法、为立法而立法”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州‘两学一做’领导干部法纪专题培训班”精神、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法治恩施建设,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州人大常委会在用好“两个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切实解决重立法轻监督、为立法而立法等问题。并决定从今年起每年都选取1--2件我们自己制定的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或立法后评估工作。几位发言人前面已经说了,今天举行的发布会,就是借助新闻媒体加强学习宣传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各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能积极开展今天发布的“两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其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为法治恩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再次衷心感地谢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各有关单位领导、各位来宾参加今天的发布会,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
州人大常委会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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