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付某因购房资金没有到位提出先行租借杨某所有的一套房子,并与杨某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约好房钱1000元/月,租借时期如付某反悔不采购房子,则房钱为1600元/月。2012年6月16日,杨某与付某签定购房协议书,约好将其房子以48万元出售给付某,同日付某付出购房定金10万元,剩下房款38万元于同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到期仍不能付清房款,则免除购房协议,定金不予返还。到期后,付某既不向杨某付出购房余款,又拒不腾房三年多时间。无法之下,杨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付某10日内搬离租借房子,并付出相应房租。宣判后,付某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时期,付某表示情愿持续采购涉案房子。经法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付某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下购房款,逾期不能付清房款的,付某所交10万元购房定金不予退还,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杨某腾退涉案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