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劳动模范的评选、惩处、奖励和效劳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市经济社会开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央、省相关规则,分离我市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包括1982年以前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消费(工作)者和市外调入我市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经国度有关部委依照规则程序授予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取得者,经审核认定,享用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退役军人依照有关规则经审核契合条件,享用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以上所称劳动模范、先进消费(工作)者以及享用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本方法中统称为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则,注重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普遍宣传,示范引领劳动大众为经济社会作奉献。关怀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加大对艰难劳动模范帮扶力度,不时鼓舞和维护他们的积极性和首创肉体,努力在全社会构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气氛。
第四条依据市人民政府拜托,市县区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劳动模范的引荐评选效劳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模范应当不时进步本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辛斗争、勇于创新,恬淡名利、甘于贡献”的劳模肉体。
第六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契合条件的,应当授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惩处每三年停止一次,由市总工会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开展状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求及时给予惩处的先进人物,由市总工会依照规则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评选引荐市级劳动模范,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则的惩处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停止。评选引荐全国、省级劳动模范,依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则办理。
第八条市级劳动模范的引荐人选应当坚持党的根本道路,模范恪守国度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质量和职业道德,具有激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义务感和崇高的贡献肉体,在促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变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和经济社会开展中作出突出奉献,在大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面深化变革,加快转变经济开展方式,优化经济构造,进步自主创新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
(二)在国度、省和我市重点工程建立或严重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开展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在创新社会管理,保证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调和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六)在捍卫国度和人民生命财富平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立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维护环境,平安消费,推进科学开展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八)在改良机关工作,忠于职守,克己营私,清正廉洁,进步办事效率,效劳基层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
(九)带头践行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在本职工作中爱岗敬业、刻苦研究、勇于创新、争创一流,作出突出奉献的;
(十)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祸,抢险救灾和处置其他突发事情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