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买个门面由于别人违规修建道路而无法出租,向规划部门书面申请查处又遭到回绝,业主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5月4日,岳塘区法院透露,业主的这一诉求被驳回。
2009年5月,周东(化名)投资购置了河东的一处门面,拟用作商铺出租。2011年8月,由于左近修路,周东一切的商铺四周路面被损毁、挖空,商铺门槛与新修的路面落差达2至4米,运用和出租均遭到极大影响。
2015年3月,在得知该项目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后,周东向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送达《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书》,恳求该局依法查处违法道路建立行为,以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2015 年4月,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于作出《关于的回答》称,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则,查处违法建立行为不属于该局的工作职责范围,并告知周东该局已于2015年3月作出潭规(高)转字(2015)001号《违法建立转交处置函》,将其投诉的状况转交至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处置。
周东以为,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则,查处违法建立是规划部门的法定职责,本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理合法,被告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却托故推诿,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因此起诉至法院。
对此,岳塘区法院行政庭审讯员杨鸿法官以为,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
湘潭市展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批复》(湘政函[2005]110号)规则:
湘潭市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为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为
湘潭市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详细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对未获得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停止建立的,以及运用过时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停止建立的行政处分权。
据此,
湘潭市范围内原属规划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建立的行政处分职权,曾经依法调整由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本案中,
湘潭市城乡规划局的行为契合法律规则,且未存在怠于实行法定职责之情形。周东的诉请,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后,被告可直接向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查处违法建立行为的申请,以维护本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