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人员对位于喀什市步行街喀什市以纯服装店停止监视检查时,发现存在地上1层室内装修施工现场未装备必要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消防违法行为。一旦发作火灾,没有灭火器扑救初期火势,极有可能形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作。喀什市以纯服装店的该行为,涉嫌违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
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喀什市以纯服装店运营者停止了批判教育,并下发了“责令立刻矫正通知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给予喀什市以纯服装店的运营者责令中止对喀什市以纯服装店室内装修的施工,并处分款钱1000元的处分。
喀什市以纯服装店运营者表示诚心承受处分,并保证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明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消防平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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