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村里借走了5000元修房款
这是1998年的借款,借款人是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金牛山村,经手人是袁大新;“当时他是村里的党支部副书记。”18年过去了,当年的借条都有些泛黄。
“我当时也不晓得村里借钱详细是做什么,听说是欠了电业局的钱。”邓克君说,借钱这天家里去了很多人,有村里的会计、电工。“领头的就是袁大新。”
邓克君说,本人并不是有钱人,只是当时攒了些钱准备修房子。“起初他们要借1万,我真实拿不出,讨价讨价,最后借给他们5000元。”
如今已是村支书、村主任的袁大新并没有承认邓克君的话,他供认,在1998年,村里的确借了邓克君家5000元钱。
“当时由于电业局催缴电费、农业清征。”袁大新解释,所谓农业清征就是,农业税还未取消时,村里普通是向上级上缴农业税,下半年再向农户收。“上半年预交的都是村里找局部农户借的,但是,到了下半年,由于工作不到位,局部农户不交,呈现了缺口,招致上半年的借款就没有还上。”
以实物抵债,收了却不到400斤谷
袁大新说,村里并不想赖掉邓克君的钱,为了给邓克君还钱,也想过不少方法,其中之一,便是让邓克君去欠农业税的农户家收谷,收到的就抵欠款。“当时局部农户交农业税是用谷来抵的。”
“总共收了不到400斤谷,每百斤谷只卖了75块钱。”邓克君说,他的确按村里的说法去农户家收过谷,但是农户们都很抗拒,只去了3户农户家,其他的便收不下去了。“他人都说,他们欠的又不是我的钱,为什么要把谷交给我。”
不过,18年里,邓克君也并非未讨回过一分钱。据袁大新讲,在大前年时分,村里曾筹钱给他还了1000元。
邓克君确认了这点,不过他说,这并不是本金,是当时商定的利息。依据借条上的信息显现,当时金牛山村居委会承诺,借款利息是月息2分。不过,借条上未商定还款期限。“借钱时,村里承诺马上还。”
袁大新没有证明这1000元钱终究是利息还是本金。不过,他供认,在借款时,村里的确与邓克君商定月息2分。“这是得到批准了的。”
欠款并非仅此一笔,剩余本息暂无下文
袁大新表示,村里并不想赖掉这笔钱,之所以不还钱,是由于村里穷,的确拿不出钱来。“如今农业税取消了,而村里又没集体企业,哪来的钱还。”他坦言,其实村里的债务并非仅此一笔。其中,仅欠农户的钱就达20多万元。“昨天乡里来人说,要逐渐化解。”
不过,邓克君有些担忧,“听说超越20年就不认了,不知是真是假?”
对此,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德君解释,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则,没有商定还款期限的债务,债务人能够随时向债权人实行义务,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请求债务人实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若债权人不断没有主张权益,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债权债务关系发作之日起计算20年,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假如债权人主张过权益,应当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起算之日从债权人主张权益、义务人回绝实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邓克君无需担忧,他只需保管好证据,及时主张权益,直至追讨到为止;真实不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