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潘女士和何某商量,期望把何某公司承揽的一家工厂的废品回收项目承揽权转让给她。因为何某经商亏了,急需钱还账,便答应了潘女士的恳求。2015年2月4日,何某用信纸书写了一份转让合同,潘女士给了他20万元保证金,后何某用这20万元还了债。2015年5月,潘女士预备正式接手运营该项目时,却被奉告该项目已被工厂回收。
原来,何某的确承揽了该工厂,可是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到2014年9月,合同到期后,因为厂内还有些事情未处理完,许多资料还在他手上,他便瞒着工厂负责人,私自跟潘女士签订了废品回收项目的承揽权转让合同。但因为签合同时已超出了何某的承揽期,所以他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随后,潘女士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