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变动薪水降低
五年前,李利红到我市某汽车超市公司招聘主厨工作,她于2010年10月与该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劳动合同上规则,李利红的月工资为850元加提成,当时的实践工资为1400元,后来工资涨到1700元。
李利红对本人的工作很称心,也没有想过要换岗位。但是2012年8月开端,公司无故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布置她当除草工,还降低了工资。李利红觉得本人遭到了极大的凌辱,坚决不同意换岗,公司相关担任人表示,“不承受就解雇你!”李利红为保住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她没想到,到了2014年,公司又停掉了她的五险,她的工作更没有保证。
经过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部门组织李利红和汽车超市公司停止了两次调解,双方就工作岗位调整和加班有争议。汽车超市公司代表表示,公司将李利红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副厨,并非除草工,曾经在公司公告栏贴出停止公示;另外,公司实行规范工时制,保证申请人每周休息一天,是依照劳动合同规则的,不存在加班。
李利红的辩护律师表示,依照《劳动法》的规则,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规范工时制,超越局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则支付报酬。李利红虽每周休息了一天,但每天的工作时间不止八小时,加班局部应该由公司付酬。
律师还表示,法律法规明白规则,用人单位能够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状况只能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变化,在其他情形下,如劳动者明白反对,用人单位是无权双方面变卦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刻具有法律效能,非经双方协商分歧,关于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任何条款,均不能双方面停止变卦。可见,看待岗位的变卦,即便用人单位有调整的意向,劳动者也享有同意或回绝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