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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疑因怀孕不得续签合同校方称之前不清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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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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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小学的一名女教师怀孕数月,正准备使用暑假好好休息的她,却接到了校园不再与其续约的告诉。校方称,两边签订的劳作合同将于本年 8月底到期,到时校园不再续签。女教师不解:“用人单位不是不能在女员工怀孕时期免除劳作合同的吗?”昨天,经记者介入采访,校园担任人称已决议续聘该怀 孕女教师。
  上一年9月,女教师小敏(化名)与彩虹路小学正式签订了一年的固定劳作合同。本年1月份,得知自个怀孕后,小敏照实向校园领导反映情况,其时校园 未有任何表明。怀孕后,小敏一向坚持上班,直至7月份校园放暑假。就在一家人等待新生命到来之时,校园担任人却告诉小敏,她的劳作合同将于8月31日到 期,校园决议不再与她续签,让她另作组织。小敏称,为此事,她专门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依照法令规则,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 动合同。为了保护自个的权益,小敏屡次与校园领导洽谈此事,但至今都没有成果。
  “法令规则,如果女员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用人单位即便不想续聘该员工,也应当在哺乳期完毕后再免除劳作联系。可是校园却以咱们怀孕今后身体吃不消为由,不愿意续签,让咱们另作打算。”昨天,小敏告诉记者,校园还有别的女教师与她有相同的遭受,希望校园能给个说法。
  昨天上午9时许,记者联系彩虹路小学周副校长了解此事。他表明,校园是首次遇到这样的工作,所以不知道怎么处理,如今已向教育局咨询此事,但 具体情况,要找到校园担任人事的李书记才明白。而李书记称,由于此前他们对法令规则了解得不行全部,如今通过咨询了解,现已弄明白《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校方将会依照法令办事。
  当日10时许,周副校长短信回复记者称,经向上级咨询,校园决议续聘该怀孕女教师。40分钟后,记者收到了小敏发来的短信,称其已收到了校领导的告诉,开学后她可续签合同。
  ■律师说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征龙表明,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是: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相同,女员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员工停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作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因而,在上述事情中,女教师与校园的劳作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完毕,顺延后到期的,单位可因合同期届满免除劳作合同。如校园未顺延而单独停止劳作合同的,女教师可申请劳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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