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爸爸逝世后,女儿们在收拾爸爸遗物时,发现一份《购房协议》。协议内容为:爸爸出资18万余元,与他人合资采购了 一套商品房。但奇怪的是,这份《购房协议》仅为复印件,也找不到有关的购房合同。为讨个说法,女儿们一纸诉状,对协议中的房子合资人提申述讼。日前,江南 区法院作出一审断定,仅凭一份复印协议无法证实其父将资金用于购房现实,故判其败诉。
一份复印协议,引起购房胶葛
卢某老婆早年逝世,2014年9月,卢某也过世了。其三个女儿在收拾爸爸遗物时,意外发现爸爸给她们留下了一份“遗产”——《购房协议》。仅仅让女儿们颇感奇怪的是,这份《购房协议》并非原件,而是一份复印件。
《购房协议》书是2011年5月4日签定的,协议约定:由卢某出资18.69万元,黄女士出资28.0487万元,合伙采购坐落江南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子产权归两边共有。落款处分别有卢某、黄女士的签名。
姐妹三人一眼就认出了其间爸爸的笔迹。但她们将爸爸的遗物翻遍,没有找到这份《购房协议》的原件,以及有关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房子产权证》。
为了能弄清楚这份《购房协议》是否真实存在,三姐妹前往银行查询。经查询得知,其爸爸的确曾在2010年6月、2010年11月、2012年9月,共向黄女士转款21.3万元。但是,从房产局查询的信息却显现,该套房子的屋主仅为黄女士一人。
对方否定合资,称是生意转款
卢氏三姐妹找到黄女士,索要爸爸的遗产,但被对方回绝。三人一纸诉状,将黄女士申述上江南区法院,恳求法院确认爸爸遗留下的《购房协议》有效,断定房子归黄女士一切,三姐妹按份额取得房款抵偿。
工作究竟是如何的?黄女士的说法是,她与卢某是相识多年的兄弟。2010年至2012年时期,两人一起合伙做生物柴油生意,她的确收到了卢某的21.3万元,但这笔钱是生意金钱。
黄女士表明,这套房子采购于2010年9月,总价为45.1117万元,她支付了首付款13.6117万元,剩下房款是她向银行按揭借款采购。她否定曾签定《购房协议》,更指出该复印件上的签名并非她自己。
案子审理时期,卢氏三姐妹没能提交《购房协议》的原件,且回肯定协议上黄女士签名进行笔记鉴定。
缺少其他依据,法院驳回恳求
日前,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断定。法院指出,仅凭《购房协议》复印件,不能证实卢某与黄女士存在合伙采购某小区商品房的契约联系,法院对《购房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于卢某与黄女士的钱款交游,法院认为,黄女士虽然认可收到卢某转款21.3万元,而且其间的21万元发生在 《购房协议》复印件的落款时刻“2011.05.04”之前,但由于她称这归于二人做合伙生意的金钱,故无法构成完好的依据链,用以证实该款用于两人合伙 采购房产。
法院一审断定,从黄女士签定的《南宁市商品房生意合同》可知,其单独一切该房。卢氏三姐妹无法证实其爸爸享有房产,故法院依法驳回卢氏三姐妹的悉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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