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墙体广告 8月25日,郁南法院对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件停止了公开开庭审理。这是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云浮市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
据理解,被告人陶某某,男,广东省郁南县人,系郁南县宋桂镇某金属外表处置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明知排放污染物暂时答应证答应期限届满,仍将厂房、停业 执照等租赁给某厂消费运营并收取租金,并继续雇请别人对污水停止处置,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电镀污水,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2014年7月29日,云浮市环境 维护局工作人员对厂房停止检查时,发现该厂排放电镀废水有超标的严重嫌疑,并于当日展开全面调查。经监测,被告人陶某某租赁给某厂的电镀车间排放口总镍超 标33.6倍,六价铬超标97倍,总铬超标31.7倍;综合废水处置设备总排口总镍超标26.4倍,总铬超标2.12倍,总铜超标44.6倍,远超国度电 镀污染物排放规范。广东省环境维护厅经复核,以为该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陶某某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则的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办。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一审讯决,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拘役二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即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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