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令法规:
1.《劳作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三十七条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七)社会稳妥;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抵偿:(一)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提示:《劳作合同法》现已清晰了社会稳妥条款作为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参与社会稳妥,员工奉告用人单位后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即使是劳作者主动免除合同的,单位也要承当员工的经济抵偿,一起员工仍有权经过劳作督查方法请求单位为其交纳劳作联系存续时期的社会稳妥费用,并可经过劳作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的方法请求单位承当因未交纳社会稳妥费致使自个所受到的丢失。
2.《社会稳妥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稳妥挂号。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稳妥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中国《社会稳妥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中国社会稳妥的办理已归入国家法令层次,这部法令也成为劳作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判案子坚实的法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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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社会稳妥基金结算稽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