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墙体广告 近来,咸安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宋先生投诉称,其在某轿车4S店交了5000元订金,并签了订车合同。后来,宋先生看中了其它品牌轿车,所以请求该店退订金,但商家以各种理由回绝,并请求他补齐购车款。
咸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当即前往4S店调查,原来,宋先生与4S店签订的合同有附加条款:“4S店调车需求耗费人力物力,故订金不退”。商家以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为由,回绝交还宋先生订金。
工商工作人员清晰奉告商家和消费者: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独做法,不具有显着的担保性质。定金是不可交还的,但订金可交还。商家以合同中有附加条款为由不交还宋女士的订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通过调解,终究4S店交还了宋先生订金4000元,别的1000元则作为4S店为宋先生所订车辆的运送费用,不予交还。宋先生和商家均对调解成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示广阔消费者,“订金”和“定金”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签订订车合同时,除了要看合同条款,合同的附加条款也要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