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通过是这样的:喻女士通过嘉兴某房产生意公司接洽,随上海某购房团来到嘉兴看房,于本年8月14日看好嘉兴某公寓一套标价64万元的商品房,并与嘉兴某房产生意公司签定《房产联盟团购价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包括:喻女士交纳8万元团购信息效劳费,享受房产生意公司争夺每单套总房款享14万元的独家优惠计划及后续增值效劳。
当时,房产生意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团购费为开发商收取。但一星期后,喻女士与开发商正式签定合同中房价定为50万元,开发商表明8万元与他们无关。喻女士认为房产生意公司收取的8万元团购信息效劳费不当,请求退房或退回团购费。
为此,新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络喻女士,要她供给有关《房产联盟团购价协议书》和购房合同,两次请嘉兴某房产生意公司负责人来办公室了解状况,进行洽谈。因喻女士已与公寓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程序繁琐,难度较大。市场监管人员对于《房产联盟团购价协议书》中两边签定的协议条款存在含糊不清的状况,与房产生意有限公司洽谈让步有些团购信息效劳费。经工作人员不懈调停,喻女士几经考虑,两边同意房产联盟团购价协议书继续有用,退回喻女士3.5万元团购信息效劳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