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与被告毛某是同学联系,而毛某在手机店上班。上一年12月,女子林某经过微信向毛某订货了两部二手iphone6,并经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
之后,毛某屡次不回复微信、短信,屡次拒接林某电话。
林某遂将毛某告上法院,并供给了微信谈天记载截图、短信记载截图、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及支付宝谈天记载的打印件,以证实其建议。
终究,法院作出判定:毛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林某5700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明确了电子邮件、网上谈天记载(微信、微博、支付宝等)、博客等电子数据能够作为依据。”连江法院有关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