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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钱千万元不还被追刑责 被通缉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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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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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墙体广告 板戴某正面临刑事指控。之前他因拖欠判决生效的债务,被夷陵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警方立案侦查。迫于警方追逃压力,8月他在新疆投案,被当地警方带回宜昌自首。这意味着“老赖”们今后即便躲到天涯海角,也在警方追逃法网中。
  欠钱不还被追刑责
  戴某在夷陵区做建筑、市政等工程,惹上几起官司,判决生效的欠款达千万元。戴某没有偿还,丢下一屁股债务跑到新疆去做工程了。“我们知道他在新疆做工程,打电话他接,就是不回来还钱。”夷陵法院执行局干警杨飞说,根据戴某当时的情况分析,他们认为其有偿还债务能力,故意逃避执行。随后,法院将戴某涉嫌拒执罪的相关材料移送给夷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没几天,他就在新疆向当地警方自首了。”
  夷陵区雾渡河镇村民周某军是通过自诉形式要求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的。2014年2月,周某军骑摩托在宜兴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后经夷陵法院调解,事故另一当事人黄某应向原告周某军支付80000元赔偿,但黄某支付3000元后就不再支付赔偿。周某军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黄某长期不到庭执行。今年7月28日,周某军以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夷陵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黄某刑责。“听说要被追究刑责坐牢,黄某赶紧主动找到周某军协商。”杨飞说,刑事自诉状送达对黄某的震慑非常大,当法院送达刑事自诉状后,黄某当即到庭,并且主动与自诉人周某军协商赔偿的方法,取得了周某军的谅解。8月11日,周某军以黄某作出保证为由,向夷陵法院申请撤回对黄某的刑事指控。夷陵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准许自诉人周某军撤回对被告人黄某的刑事指控。
  疏通正义“最后一公里”
  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对“老赖”耍赖还拒不执行判决的做法无计可施,很少适用“拒执罪”,让这一法条躺在法典之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等重重障碍,把公平正义的抵达卡在“最后一公里”,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威信。
  2014年在最高法要求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背景下,“拒执罪”程序被激活。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老赖”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如果老赖拒不执行法院有关给付行为的判决裁定,赖账情节严重,具备“拒执罪”的要件,那他们在继续承担原民事责任基础上,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受到人身自由罚或财产罚。
  夷陵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必强介绍,当时由夷陵法院牵头,专门组织公、检、法三家在一起召开了协调会。作为惩戒“老赖”的一记重拳,“拒执罪”给夷陵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提升,化解了一批积案、难案。雷必强介绍,2014年该院就向夷陵区公安机关移交拒执罪案件29件,2015年移交31件,2016年截至12月初,已移交6件,另外还有1件为自诉追究拒执罪案件。
  去年7月22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个司法解释施行。根据此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据介绍,周某军是宜昌乃至湖北省通过自诉追究“老赖”刑责的第一人。
  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可能随时撤诉,中止刑事程序。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海波说:“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在公诉的基础上增加自诉渠道,符合条件可到法院自诉。”自诉的条件是:“老赖”拒不执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自诉符合条件予以立案。事实上,给申请执行人更大权利。
  “老赖”多选择还钱换轻判
  宜昌某水泥制品公司老板胡某是记者了解到的作为“老赖”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胡某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经一审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仍不还钱,最终夷陵法院认定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法院认为,胡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安机关立案后,胡某能积极履行债务,确保了申请人的权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事实上,夷陵法院自2014年以来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的66起追究拒执罪案件中,或中途撤诉,即便被告获刑也多是缓刑。雷必强说,“老赖”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害怕担上刑责,大多开始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因此在案件实际审理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对拒执罪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4年以来,宜昌多家法院相继启动“拒执罪”法条,对“老赖”追究刑责。湖北任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海波说,编织惩戒失信的法网是对“老赖”的立体堵击,“网眼越小,震慑及教育引导效果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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