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和8月1日,该市供销社部属公司68(3)库房法人、主任冯某,未经批阅,在以口头报告形式得到该市供销社时任党委书记、主任陈某默许后,别离与两家公司签定15年租借合同,将68(3)库房租借。租金收益由库房管帐自己保管,直接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养老金等开销。
冯某未经批阅,私行租借团体财物,违背“出入两条线”规定办理租金,被该市供销社免除骋用关系。陈某对冯某的做法不制止、不上报,默许其违规违纪,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属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尽管事发后陈某已调任该市科协党组书记、主席,但仍遭到革职处理,被责令专司68(3)库房回收作业,并被该市纪委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