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电信网络欺诈违法严峻损害人民群众产业安全和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公害,广大群众疾恶如仇,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近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一同电信欺诈案取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秦某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由本来的1万元改判为5万元。
经审查,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时期,秦某在“58同城”、“百姓网”、“赶集网”上发布很多虚伪出售二手车的信息,并在网上预留了不一样的手机号码。待有购车意向的买家与秦某联络时,其以看车需交定金为由,请求买家付出定金,再骗得买家信赖,直至买家付出购车款。秦某经过上述作案方法,骗得资产4万余元。
2017年1月11日,法院一审确定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以欺诈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成果,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为,一审判决未予确定起诉书指控的有些违法事实,且在被告人秦某不供认施行欺诈行为的情况下确定其认罪态度好,归于坦白,系确定事实过错;一审判决确定秦某欺诈金额在3万元以上,归于欺诈“数额较大”,但依据2016年12月20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对于处理电信网络欺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施行欺诈,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无穷”,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过错。
根据上述理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为该案判决有失公平,未能表现罪刑共同准则,有抗诉必要,在提出抗诉定见后得到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撑。近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抗诉定见,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