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各区县局、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二、联系方式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905室(电话:023—63711005)。
各区县、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链接各区县广告监管部门通讯录)。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受理范围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一)重庆江北机场及机场路沿线发布的户外广告;(二)内环快速干道、外环及射线高速公路发布的户外广告;(三)主城区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轻轨、地铁等)内外发布的户外广告;(四)主城区利用公交站台、轻轨站台、的士站台、轻轨立柱等公共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五)在本市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
各区县工商局、直属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辖区发布的除市局审批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五、申办材料:
(一)《重庆市户外广告发布申请表》(网上文书可以下载);(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A4字打印、一式两份);(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六)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复印件;(七)涉及人物肖像的提供肖像使用证明复印件;(八)涉及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九)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材料提供人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7号公布);(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