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刷墙广告讯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规则》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规则》第十一条规则,消费者因虚伪广告引荐的食物、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危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令相关规则恳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自己,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费者引荐食物、药品,使消费者遭受危害,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令相关规则恳求其与食物、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在连带职责中,广告代言人是不是需要在片面上明知所代言的食物、药品广告为虚伪广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回答称,“对片面差错无条件”。
《规则》第四条规则:“食物、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物或许药品的赠品发作质量安全问题,形成消费者危害,消费者建议权力,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付出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食物、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有必要保证质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消费者对赠品虽未付出对价,可是赠品的本钱实践上现已分摊到付费产品中。赠送的食物、药品因质量问题形成消费者权益危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当补偿职责。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物、药品在实质上归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关于生产者、销售者承当职责的条件,《规则》作了限制,即该赠品有必要实践呈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形成消费者危害,消费者才干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