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墙体广告 《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已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赞同发文并于2016年6月13日正式施行。该《规则》的出台是建造法治政府、进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的主要行动。近来,市政府法制办对《规则》作如下解读。
一、拟定《规则》的必要性和主要性
2015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明确规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 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作业人员出庭。”2015年10月13日,中心深改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对于加强和改善行政应诉作业的定见》指出,做好 行政应诉作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图是倒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断进步尊法学法遵法用法认识,标准行政法令做法,终究完成法令的 公平正义。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等活动的规则,具有十分主要的意义。第一,直面“官民”对立,本质性地化解胶葛。有用消除大众的冲突情 绪和对立心思,有利于达到宽和、处理胶葛,进步和谐撤诉率,下降上访上诉率。第二,标准法令做法,进步法令水平。有利于协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分析详细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改善行政法令作业,下降行政违法率。第三,培育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宣扬。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因而, 市政府及时出台了该《规则》。
二、拟定《规则》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三、拟定《规则》的构成过程
市 政府法制办经过对我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分别到随州、荆门进行调研座谈,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换定见等方法,拟定了《规则》初 稿,并书面征求我市辖区范围内的8个县市区以及荆州开发区、华中农高区、纪南文旅区以及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局、审计局、农业局、房管局、 住建委等单位的定见,三次集中评论修正,终究构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