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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内私葬亲人骨灰却遗失 家属状告殡仪馆败诉
相关案例: https://www.gyxmad.com/guangxi 本文标签: 广西南宁门头店招

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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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胡某、凌某、凌甲某将其亲人的骨灰放在某殡葬效劳管理处保管多年后取出,私自葬在馆内花木下和绿化带中。5年后,某殡葬效劳管理处出公告声明,将进 行改造,倡议私葬亲人骨灰的自行迁至新址。三人将亲人骨灰位置告知该管理处,之后骨灰丢失。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格权纠葛案,三人起诉某殡葬效劳 管理处因管理不善,招致亲属骨灰丢失应承当赔偿义务的诉讼恳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三被告胡某、凌某、凌甲某于2007年将亲人的骨灰领取,之后不再支付骨灰保管费。三人主张将其亲人的骨灰领取出 来后,经某殡葬效劳管理处同意安葬在馆内的花圃中,不留坟头、不立牌位,也未办理相关的安葬手续。本案中三被告未能提交充沛的证据,证明其将亲人的骨灰安 葬在馆内的状况。即便被告将亲人的骨灰安葬在馆内是事实,从某殡葬效劳管理处登载通知迁移骨灰的公告的行为来看,其对局部遗属将亲人骨灰安葬在馆内的状况 应该是知情且允许的,那么殡仪馆应尽的是仁慈管理人的义务,即在被告拜祭祖先时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并在停止施工改造之前应该尽其所能尽到通知被告的义务。 本案中某殡葬效劳管理处曾经在2012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骨灰迁移的通知,曾经尽到仁慈管理人的义务,被告主张某殡葬效劳管理处承当赔偿义务没有依 据。


  因而,法院对被告请求某殡葬效劳管理处因管理不善招致亲属骨灰丢失应承当赔偿义务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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