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3起走私冻品、食品案件停止公开宣判。从2013年开端,多个团 伙的29名被告人分别从越南等地走私大米、冻鸡爪、冻牛肉等食品入境销售,分别被法院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期,其中一名主犯被处分金三千二百 万元。
案件一
越南大米“换装”走私入境
2014年8月14日清晨,南宁海关在南宁市、崇左市龙州县展开代号为“GN1414”的集中抓捕行动,胜利抓获以农某荣为首的走私大米团伙成员7名。
经查证,2013年11月,在一越南人的引见下,农某荣认识了梁某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双方商定以“对保”的方式合伙走私大米。所谓“对保”, 就是由梁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给农某荣,保证走私大米不被执法部门查扣或损失。一旦走私过程顺利,农某荣就可以拿到保证金。但若走私大米被海关、边防 等执法部门查扣或丧失,农某荣则要依照事前商定的数额对梁某某停止赔偿。
梁某某在越南订购大米,由越南代理人将大米运到中越边境的一越南货场,再交由农某荣等人以“对保”方式将大米驳装后偷运至崇左市龙州县金龙镇的 仓库囤积,并改换成国内包装后,乘机运往南宁等地分销。截至案发前,农某荣团伙走私大米入境合计7457.416吨,偷逃税款1466.95391万元。 最终,农某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一千五百万元。
案件二
走私大米偷逃应缴税额宏大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2015年7月3日,南宁海关结合多部门展开“GN1511”行动,一举打掉以谭某军为首的农产品走私立功团伙。
法院审理查明,因做生意赔本,谭某军打起了走私大米的主见。2014年9月,谭某军团伙采用“对保”的方式,帮越南大米供货商将大米运到南宁 市,每吨大米收取490~660元不等保费;若运输的大米被执法部门查扣,则按每吨2800元的价钱赔偿给老板。经核算,2014年12月至案发,谭某军 团伙走私大米入境16679.85吨,偷逃税款3174.77万元。 最终,谭某军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宏大,被崇左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三千二百万元。
案件三
走私冻品“绕越设关地”入境
2015年4月2日清晨,南宁海关、自治区公安厅在南宁、崇左、防城港、玉林、桂林等5地展开结合行动,一举打掉3个冻品走私立功团伙,抓获涉案立功嫌疑人37人,现场缴获冻品300余吨,查扣涉案运输工具铁壳船12艘。
经侦查查明,2013年底至案发,曾某文、潘某园、文某、邓某华、吕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承受别人雇请,为被告人林某榆等货主将在国外订购的 冻鸡爪、冻猪脚、冻牛肉等禽畜制品用铁壳船装载,经凭祥市、龙州县等地以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进境,在冻品进境后再运往南宁市停止中转,最终运输到广东等 地销售,获取非法利润。其中,曾某文偷运冻品4135.965吨,潘某园偷运冻品3970.96吨,文某偷运冻品1754.94吨,林某榆偷运冻品 300.666吨,邓某华偷运冻品229.592吨,吕某偷运冻品99吨。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国度制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曾某文、潘某园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点评
在当天的宣判中,共有13起案件的29名被告人由于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米、活鸭、玉米、冻牛杂、冻猪肚、冻鸡爪等物品入境,构 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度制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钱一万元至三千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主方法官表示,走私的大米多为低等级的越南大米,价钱比国内普通大米廉价不少,越南大米走私入境后,被不法分子冒充为国内大米停止销售以牟取暴利。但由于走私大米的运输、仓储条件较差,大多还经过倒袋“换装”,容易招致局部大米发霉蜕变,质量难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