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墙体广告 一商户在市内某校园租房经商,租借期满后不肯搬离,被这所校园告上法庭。昨(12)日,审理本案的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严钲棚通知记者,该院日前一审判决租房者腾空房子,并向校园付租借期满后占用房子的费用,但没有支持校园别的建议的违约金。
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离
家住高坪区的男子王洪顺(化名),在南充经商。2014年11月,他找到市内某校园, 预备租借该校一公寓内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同年11月28日,王洪顺与该校园签订了《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由王洪顺承租该校一公寓内的一间商铺,租借期限 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 年房钱为1.9万余元。 两边另在合同中约好,房子租借期限届满后如不续租, 承租方须在7天内腾空房子并将钥匙交到租借方(校园)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两边若有违约做法, 须按该合同房钱的50%向对方付出违约金。
租到这间商铺后,王洪顺开端安置收拾,用于经商。因生意兴旺,一年租期届满后,他想续租商铺,但校园表示,要将商铺收回另作组织,不再租借。尔后数月,王洪顺一向占用商铺,未予搬离。
为此, 该校于2016年5月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洪顺不遵守合同,租借期满后仍占用房子。法院立案受理后,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洪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