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是指不动产注销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益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注销簿的行为。目前,集体土地一切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一切权、建立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海域运用权、森林(林木)一切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可依法申请不动产注销。乡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注销依照国度规则归入不动产统一注销有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市农业局)办理,过渡期完毕后将归入不动产统一注销业务。
启用不动产注销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注销证明,如《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他项权益证明书》、《房屋一切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海域运用权证书》、《林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依照“不变不换”的准绳,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卦等注销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注销证明》。
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全国独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作为不动产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益人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注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有关规则,经市政府研讨决议,自2016年8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面施行不动产统一注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不动产统一注销的业务受理范围包括:集体土地一切权、建立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切权、海域运用权、林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初次注销、变卦注销、转移注销、注销注销、更正注销、异议注销、预告注销、查封注销以及其他注销及发证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自2016年8月1日起,启用不动产注销簿证。泉州市不动产注销中心统一受理各类不动产注销业务,8月1日起受理的不动产注销申请按不动产统一注销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注销证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分别中止受理房屋、海域运用权、林权注销业务。8月1日之前受理的各类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注销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权益证书。
四、原注销机构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实行“不变不换”的准绳,如权益不变动,则簿证不改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