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墙体广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办理,合理使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造做法,保证地下管线运转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计划、建造、运转维护和信息及档案办理等活动,适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其隶属设备,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归纳管廊。
第三条 地下管线办理应当遵从统一计划、统筹办理、资源共享、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办理工作,市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担任地下管线的统筹和谐办理。
计划、发改、经信、公安、财务、疆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法令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办理,保证地下管线运转安全。
第六条 鼓舞和支撑地下管线智能化办理的研究,鼓舞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造及办理范畴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下管线计划建造的需求,加大公共财务投入,树立和完善多样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地下管线建造资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损毁、侵吞、偷盗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自己有权对前款做法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做法向市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或许别的有关行政办理部分进行投诉或许告发。
第二章 计划与建造
第九条 市城乡计划主管部分安排编制地下管线归纳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下管线归纳计划一经同意,有必要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