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修正后的中央组织法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作了恰当修正,名额比过去有所增加,规则‘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35人,人口超越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越45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臧平说。
依据各地实践,省人大常委会研讨肯定了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根本准绳:户籍人口一百万以下的县(市、区),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越35名;户籍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县(市、区),不超越45名;对户籍人口接近一百万,常住人口超越一百万的,可在35名根底上恰当增加名额,但不得超越41名。
因而,全省新一届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168名,增幅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