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湖南张家界某金融机构与长沙市某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公司签署《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承诺该金融机构向该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公司出示400万元的信用额度。同日,该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公司向该银行贷款400万元用以企业运营。但贷款合同到期后,该企业除付款一部分贷款利息外,本钱400万元及相对应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均未付款。经裁定后,该企业仍未付款400万元本钱及相对应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因此,该金融机构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法院院长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历经资产查控后,发觉该企业户下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资产,但做为法定代表人的林某却未按法律法规申请资产,尝试躲避实行。接着,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法院院长决策对其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依规拘押15日。 (新闻记者 段晓辉 报道员 王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