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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责任的通告
相关案例: https://www.gyxmad.com/henan/ 本文标签: 河南周口门头店招

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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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阶段,国内多地陆续出现本土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扎实落实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疫情防控策略,坚决阻断并消除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在此,呼吁社会各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 四方责任 ,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打赢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的抗疫之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个人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责任通告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第49条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比如,按照应急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出现特定症状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传播,及时主动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配合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按照应急防控要求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等等。

因此,从疫情发生地来周或者返周人员,如果未主动向村(社区)、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均属于违反《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8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根据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当前严峻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争取早日迎来这场战 疫 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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