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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案件宣判
相关案例: https://www.gyxmad.com/sichuan/ 本文标签: 四川泸州门头店招

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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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古蔺县法院巡回法庭走入古蔺县马蹄镇纳盘村,公开审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都是四川省第一例可用《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开展案件审理的案子。



被告胡某某在古蔺县马蹄镇墙院村6组“大稻田”(小地名大全)自身耕管田里秸秆焚烧时,不小心引燃附近荒草引起森林大火。本次火灾事故将马蹄镇墙院村三、六、七组20户群众坐落于“青杠寨”(小地名大全)集体山林损坏。经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派林果业工程技术员现场测绘工程评定,本次森林大火导致太过林地面积总共253.66亩。

被告胡某某过错引起森林大火,造成公与私资产遭遇巨大损失,行为人因涉嫌纵火罪,应予以刑事处分。与此同时,胡某某的举动还破坏赤水河流域林业资源和生态体系,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审理查清的案件事实,融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采取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胡某某犯纵火罪,判决其刑期二年,缓刑三年;与此同时根据《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它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栽定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则在引起火灾事故的火烧迹地选用选购绿化植物开展栽种的形式执行植被恢复责任。

开庭审理完成后,审判长就《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治理等有关法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颁发了有关宣传材料。

同一天,古蔺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记者通告古蔺人民法院环境与资源审理工作概况工作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连接】

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有维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有权利依规劝说、检举和控诉毁坏河段生态环境保护的举动。对破坏环境、破坏生态,危害公众利益的举动,国家规定行政机关或是国家法律规定机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到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规导致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行政机关或是国家法律规定机构有权利要求侵害人担负修补义务、损失赔偿及有关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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