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12月30日凌晨,上杭城区下了场小雨。上午8时许,上中班的小乐在上课活动时期,不小心在幼儿园内铺有塑料草垫水泥地面的三楼露天活动场摔倒了。受伤后小乐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粹性骨折,住院治疗31天。2016年4月,经鉴定小乐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幼儿园,对园内孩童具有教学、办理的职责。事发时小乐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并不具备自我防护才能和知道才能,幼儿园作为教学组织应承当相应的教学和办理的职责,对在园孩童的生命健康负有悉数教学办理和高度慎重的留意照料职责,因而应承当悉数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