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墙体广告公交车遽然接连急刹车,乘客跌倒,鼻部、牙齿、腰部、左膝等部位严峻受伤,并留下后遗症,乘客一纸诉讼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4.7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车公司应补偿12万余元,乘客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13年1月18日,石女士于南山区招商大厦站登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226路公交车。该车行至招商路与公园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公交司机俄然接连急刹车,致使石女士鼻部、牙齿、腰部、左膝等部位严峻受伤。虽经屡次医治,但仍留下了后遗症,石女士至今仍需依托药物以及中医按摩等医治手法来减轻腰疼及改进因受伤而致使的功能障碍。
广东深圳墙体广告2014年1月10日,石女士经广东众合司法断定所断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石女士恳求法院判令巴士公司补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日子补助等合计94.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核定石女士的丢失合计125086.13元,断定巴士集团应予补偿。
石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二审开庭。石女士恳求,改判被上诉人付出其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合计73万余元。石女士上诉提出,一审法院是以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补偿核算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保持一致为由,挑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来断定巴士集团的补偿职责,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准则”。而石女士受伤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发布。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