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墙体广告上一年6月清晨2时许,22岁男孩彭某召与兄弟在大梅沙海滨公园游水溺水身亡。彭某召爸爸妈妈遂状告深圳市大梅沙旅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梅沙旅行公司)、深圳市大梅沙海滨公园办理处(以下简称大梅沙办理处)、深圳市盐田区城市办理局(以下简称盐田区城管局),索赔105万余元。盐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广东深圳墙体广告2014年6月15日清晨2时许,彭某召与兄弟张某、江某波、曾某及刘某石一同到大梅沙海滨公园玩耍。清晨4时许,江某波等人发现彭某召溺水,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告诉大梅沙办理处的工作人员。大梅沙办理处的救生人员与江某波等人一同对彭某召进行救助。随后,彭某召被送往梅沙医院经抢救无效逝世,经法医鉴定为溺水逝世。
彭某召的爸爸妈妈遂将大梅沙旅行公司、大梅沙办理处、盐田区城管局告上法庭,原告以为,被告大梅沙旅行公司和大梅沙办理处作为大梅沙海滨公园的运营者、办理者,在办理、运营海滨公园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疏于办理,未尽安全保证责任,要求大梅沙旅行公司和盐田区城管局一起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933.3元。
本案一审盐田法院以为,被告大梅沙办理处为了维护大众安全,在园区内多个当地设置警示牌,内部拟定了施救准则,延聘救生员设置救生岗,在公园的敞开时间内供给责任的救生效劳,使用播送循环播映安全提示及闭园提示。涉案事端发生后,大梅沙办理处也及时派救生员予以救援,并无延误救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