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墙体广告2008年8月26日,泰和县塘洲镇乡民刘军与澄江镇南门乡民郭小华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因郭小华欠刘军256000元现无法偿还,郭小华愿将其一切的澄江镇某村组一栋房子永久性赔偿给刘军(连同房子证、土地运用证交由刘军运用),详见房子土地及土地平面图。此协议签定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后刘军依照协议约好付清悉数房款,郭小华将房子一切权证交给了刘军。刘军于2009年7月份搬进房子寓居至今。协议签定时,刘军的户籍为泰和县塘洲镇某村委会。2012年4月12日,刘军将户籍迁至房子地点的泰和县澄江镇某村组。刘军请求郭小华帮忙处理房子产权过户遭到回绝,郭小华以为房子买卖协议无效。刘军遂将郭小华告上了法庭。
江西墙体广告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两边在签定协议之前不存在假贷联系。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收拾)
□断 案
法院审理后以为,不同村团体乡民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的效能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认可的。原告刘军与被告郭小华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字面上来看是以物抵债,但庭审华夏、被告均认可两边在签定该协议之前不存在假贷联系,该“协议书”实质上是房子买卖和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刘军在2012年4月将户籍迁入该组,取得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依法享有向该团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力,“协议书”中对于土地运用权转让无效的景象现已消失,且澄江镇某村某组赞同刘军户籍迁入的行动,能够视为该组已认可了刘军、郭小华的宅基地转让行动。该“协议书”的签定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刘军已按“协议书”约好履行了付款义务,且2009年入住诉争房子至今,郭小华一向未提出异议,为维护社会诚信和合同稳定,刘军与郭小华所签定的“协议书”应为合法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