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墙体广告醉酒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辩称是事故后喝的酒,但并不能逃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对熊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2013年11月17日0时许,熊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洛阳路口时,车辆后溜,撞上停在后面的一辆小轿车。事故后,熊某离开现场,之后又返回现场。在与对方协商赔偿发生争执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满嘴酒气的熊某控制,带到医院抽血,鉴定出熊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24.3毫克/百毫升。同年11月22日,熊某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江西墙体广告2015年4月3日,一审法院宣判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称自己驾驶车辆时并未喝酒,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在旁边商店购买啤酒和二锅头饮用,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熊某指认的购买烟酒的超市、酒店店主进行询问,均不能证实熊某在事故发生后购买烟酒及喝酒的事实,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熊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