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墙体广告一名司机由于不服交警对其违法泊车处以罚款50元、记3分的行政处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得悉,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6月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吊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2015年3月3日作出的处分决议。目前,此判定已经生效,原告李某胜诉,处分决议予以吊销。
-司机违停,被处分款50元记3分
贵州墙体广告据了解,本年3月3日上午9时许,李某将其驾驭的贵A车牌的小型面包车停放在贵阳市贵溪大路与满意巷交叉口200米处。尔后,交管南明分局交警发现李某将车停在该处进行抄告时,李某从邻近早餐店中出来与该交警进行交涉。
该交警经查询发现,李某曾有违法泊车的记载,遂当即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分决议,确定李某驾驭贵A车牌的小型面包车施行机动车违背禁令象征指示的行动,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则,决议处以罚款5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对原告处以记3分的行政处分。
李某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处分程序是不是合法
庭审中,原告对其在贵溪大路与满意巷交叉口200米处违背禁令象征泊车的现实并无争议,原、被告两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处分程序是不是合法。
李某诉称,他违背禁令象征泊车时人在现场,交警在未进行劝离的情况下直接对他进行罚款和扣分的处分。
李某表明,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违规泊车,仅可予以教学、口头正告,并令其当即驶离,而予以罚款的条件为机动车驾驭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回绝当即驶离。而事发其时交警并未先予以批评教学并责令驶离,而是直接作出罚款和扣分的处分决议。
交管南明分局辩称,李某违法泊车且不在现场。事后其赶到现场,执勤民警听取了李某的申辩,但认为其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简易程序处分决议。
庭审过程中,交管南明分局还向法庭提交了法律民警出具的法律通过、当天的城市监控录像、原告违法泊车现场照片等证据。
-法院判定:吊销交警部门的处分决议
法院认为,对于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则,机动车驾驭人违背对于路途通行规则的,可处以正告或许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法还有规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法泊车作出了清晰详细的规则,故被告在因原告违法泊车的行动作出行政处分时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则给予原告处分,而未适用第九十三条之规则。
综上,被告所作出的第52010218170087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分决议,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过错。据此判定如下:吊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2015年3月3日作出的第52010218170087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分决议。